关于开展国际薪税师能力水平评价证书项目的通知

2022-10-19 1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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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薪税师能力水平评价考试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相关精神适应新形势对薪税服务工作特别是国际薪税服务工作的要求提高薪税服务人员的业务能力提升企事业单位的薪税服务水平促进行业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各企事业单位含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涉税专业服务机构金融机构总监及以上高级管理人员、主管级人员及从事薪税服务的其他人员,以及各类院校相关专业学生等。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三条   国际薪税师能力水平评价考试工作由中国商业联合会统一管理,由中国商业联合会培训部组织实施。


第四条   上海财才网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提供技术支持和开展具体培训工作。


第三章 培养目标与申报条件


第五条   学员在掌握薪酬管理及与薪酬相关的中国及国际财税专业知识基础上,通过薪税实践,成为既具有中国薪税服务专业知识及实践能力又具有国际薪税服务专业知识及实践能力的复合型、国际型、专业型国际薪税服务人才。


第六条   申报条件:

(一)三级(初级):财经类院校学生及薪税服务专员等。

(二)二级(中级):以下条件择一满足:取得ATHE国际薪税师能力水平评价证书三级(初级)、IFA国际薪税师能力水平评价证书三级(初级)、中国商业联合会薪税师能力水平评价证书三级(初级)、薪酬管理职业技能(初级)证书、薪税师职业技能(四级/三级)证书、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师职业资格(四级/三级)证书、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师职业技能(四级/三级)证书、初级会计师职称证书、初级经济师职称等证书之一,且从事薪酬管理(含薪税服务)相关工作满2年;或系企事业单位相关岗位经理及以上职位,拥有本科及以上学历且从事薪酬管理(含薪税服务)相关工作满1年或拥有专科学历且从事薪酬管理(含薪税服务)相关工作满3年。

(三)一级(高级):以下条件择一满足:取得ATHE国际薪税师能力水平评价证书二级(中级)、IFA国际薪税师能力水平评价证书二级(中级)、中国商业联合会薪税师能力水平评价证书二级(中级)、薪酬管理职业技能(中级)证书、薪税师职业技能(二级)证书、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师职业资格(二级)证书、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师职业技能(二级)证书、中级会计师职称证书、中级经济师职称等证书之一,且从事薪酬管理(含薪税服务)相关工作满3年;或系企事业单位相关岗位总监及以上职位,拥有本科及以上学历且从事薪酬管理(含薪税服务)相关工作满5年或拥有专科学历且从事薪酬管理(含薪税服务)相关工作满7年。


第四章 培训内容与考试形式


第七条   培训内容:

(一)三级(初级)培训内容为薪酬管理薪酬相关涉税专业知识中国)、薪酬相关涉费专业知识中国)、薪酬相关劳动法专业知识中国)、薪酬相关国际财税专业知识国际税收)。课程总课时数为25课时含在线课程在线知识训练)。

(二)二级(中级)ATHE阶段培训内容为薪酬管理薪酬相关涉税专业知识中国)、薪酬相关涉费专业知识中国)、薪酬相关劳动法专业知识中国)。国际财税阶段培训内容为薪酬相关国际会计准则国际税收ATHE阶段课程总课时数为25课时含在线课程在线基础知识训练)。国际财税阶段课程总课时数为15课时含在线课程在线知识训练)。

(三)一级(高级)培训内容为薪酬管理薪酬相关涉税专业知识中国)、薪酬相关涉费专业知识中国)、薪酬相关劳动法专业知识中国)、薪酬相关国际会计准则国际税收国别税制简介薪税方案设计与实践中国企业)、薪税方案设计与实践跨国企业。课程总课时数为45课时含在线课程在线知识训练)。


第八条   考试形式:

(一)三级(初级)笔试共一科,(综合阶段涵盖ATHE阶段及国际财税阶段)。满分100合格为60单项选择题50多项选择题50小计100每题1错选多选漏选均不得分)。

(二)二级(中级)笔试共两科分为ATHE阶段及国际财税阶段每阶段满分100合格为60每阶段单项选择题50多项选择题50小计100每题1错选多选漏选均不得分)。

(三)一级(高级):笔试共一科综合阶段涵盖ATHE阶段及国际财税阶段),满分100合格为60单项选择题30多项选择题30小计60每题1错选多选漏选均不得分);主观题共3题包含简答题计算题案例分析题等题型),小计40


第九条 考试时间及考试时长:

考试时间一年四次

三级(初级)笔试考试时长为120分钟

二级(中级)笔试笔试时长为120分钟

一级(高级)笔试笔试时长为150分钟


第十条   符合申报条件参加培训达到规定学时并考试合格者将由英国培训与高等教育认证ATHE联合中国商业联合会颁发相应级别的证书通过综合阶段国际财税部分考试还将由英国财务会计师公会颁发相应级别的证书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一条国际薪税师能力水平评价考试为用人单位提供人才评价的参考范本,评价结果不与职业准入和上岗就业挂钩。

第十二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属中国商业联合会。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